保險公司的羊毛是保險欺詐罪嗎? 保險| 飛機延遲
孫宏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保險法教授)
6月9日,南京警方報導,它已經破獲了“利用航班延誤詐騙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案件。 經調查,自2015年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女,現年45歲,來自山東青島,從事航空服務)工作類型)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捏造了航班延誤事實, 并騙取了巨額保險資金。此案很快引起了航空業,保險業和民法界的廣泛討論。這種情況確實非常有趣且典型。
五年前,當我去一家保險公司進行研究時,我發現該保險公司報告說,許多人以幫派合作的形式計劃這種欺詐性保險付款。他們中的一些人利用航空公司的一些便利的信息條件,一些人利用保險公司的一些信息條件,然后許多人去購買這種行業保險,反復購買,并獲得大筆賠償。這種現象實際上是很普遍的,因此在最近報道了李某一案之后,引起了許多學者和公眾的關注。
首先,我從保險實踐的角度進行分析。在6月12日之前,由于南京警方未透露她偽造航班延誤的一些材料,更多的人認為李某只是利用了保險公司的一些索賠漏洞。因為在實踐中,保險公司的承保部門在承保時(包括在索賠時)不能非常嚴格,特別是對于中小型保險公司而言。這些保險公司僅在投保人申請時才承保投保人的身份證件信息。然后,在要求賠償時,將不需要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親自或通過視頻驗證身份,并且保險賠償金將直接發送到指定帳戶。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保單持有人利用保險公司規則的漏洞來獲得保險賠償。從保險法的角度來看,保險合同屬于最高完整性合同,因此遵循最高完整性原則。另外,還有什么更重要的?保險是“人人為我,人人為人”的制度。 這是一支聚集許多被保險人,然后聚集在一起形成保險基金的力量。 當發生真正的保險事故時,實際上有人蒙受了損失。支付保險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李的行為不符合保險法傳播危險和消化損失的基本精神。
第二,在這種情況下李的虛擬保險主體的行為也值得討論。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延誤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由于對被保險人的航班延誤造成的時間損失或金錢損失,因為在現代社會中時間就是金錢。在這種情況下,李先生屬于借用或挪用他人的某些身份證件。由此將產生一個問題:實際上,這些竊取了身份的人并沒有遭受時間和金錢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知道這一事實,而是向李某支付了保險賠償。 此時,李某可能存在欺詐性保險欺詐行為。
同樣,現在討論的焦點可能集中在欺詐是民事欺詐還是上升到刑法水平甚至構成刑事犯罪的欺詐上。從保險法的角度來看,我更傾向于利用這種行為牟取李某的利潤,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作用。因為在保險法領域中,重點放在防止逆向選擇和防止道德風險上。如果許多人使用規則中的漏洞,然后購買大量的該行業保險,則會發生道德風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從2015年起,李先生開始向親戚朋友索取20多個身份證號和護照號碼,并以虛構的身份購買了機票。 為了更加隱蔽,李先生每次購買機票時都必須使用。對于四個或五個身份中的每個身份,您最多可以購買30至40個航班延誤保險。 李的虛構保險對象的欺詐性保險付款行為非常明顯。
實際上,我以前對保險公司的研究發現,航空延誤保險的損失是非常嚴重的,有些保險公司每年將損失超過10億元。一些投保人傾向于抓住規則,利用這個漏洞購買保險,然后利用保險公司為保險索賠中的一些不精確,不完善和不規則的地方承保欺詐的保險金。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實際上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從保險法的角度來看,李的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詐性質。在南京警方于6月12日發布更多細節之前,我傾向于發現它是欺詐罪,介于合同欺詐罪和欺詐罪之間。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欺詐罪的構成要件是為了非法占有。 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欺詐了另一方的財產和金額。在這種情況下, 李先生挪用他人的身份證和護照信息訂立合同,合同雙方的意圖均不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本身無效。
最后,根據南京警方6月12日發布的材料,李某偽造了航班延誤材料。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這是一次虛假的保險事故。根據《刑法》第198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制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并欺騙了保險金,則這是保險欺詐的罪行。因此,根據現任警察發布的信息,很明顯,李的行為構成保險欺詐。此外,根據《刑法》的規定,保險事故鑒定人,鑒定人和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應當作為保險詐騙的幫兇處理。
另外,我想提醒您,李的行為一定是由幫派來完成的。 她不是一個人戰斗!因為這么大的工作量,超過300萬的賠償,一個人很難完成,所以必須有一個團隊來幫助她,無論是航空公司的人還是保險公司的人,很可能是 一個專業的團隊來幫助她計劃和實施。
我們還可以發現,隨著李案的發生,許多保險公司為解決行業保險索賠增加了嚴格的賠償程序,它們必須根據航空公司是否真的延誤來支付費用。獲得此準確信息后,請決定是否解決索賠。坦白說,保險業中的許多公司可能在運營中仍然存在許多漏洞。但是,此案為保險公司提供了教訓,并敲響了警鐘,規范了業務,而不僅僅是為了收取保費而獲得業務結果。 我認為,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和標準的敲響就是這種情況。警告,保險公司必須堵塞各種保險合同中的漏洞,以更好地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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